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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复验(2/4)

沉而缓,气血运行迟滞;另有白日困倦、口干、食欲减退和右肋旧伤遇阴冷加重。舌象与面色也分别记录,却没有写“中毒”或任何毒名。

  太夫人看见“神志清楚”四个字,手指在纸边停了很久。

  这至少证明复验当时,他还清醒,也能自己回答医官的问题。除此以外,不能多推一步。

  第二部分是本人陈述。

  谢无咎说,入大理寺以后没有再服谢府旧药房所开的方子,只在旧伤发作时服过两次在押处统一煎给的止痛汤。他仍会在白日无故困倦,有时醒后头重,夜里却未必睡得安稳。

  这些话由书吏记录,有谢无咎本人画押,但仍属于他的陈述,不等同于医官已经确认旧药造成症候。入寺后停服旧方而症状未消,可能是此前影响未退,也可能另有病因,甚至可能与牢中起居、旧伤和饮食有关。

  摘要后附了在押用药簿的两条抄录。四月二十六与五月初一,谢无咎各领过一次止痛汤,药名、剂量、煎送人和服后时辰都有记录,日期与他的陈述相合。账上没有安神汤,也没有谢府旧方。

  沈照檀仍将这两条单列为“官署用药记录”,没有写成“在押期间绝无其他药物”。用药簿只能证明登记过什么,不能反证每一次入口之物都必然落了账。下一次复验若要比较停药后的变化,医官还须把这三日所有汤药、饮食和睡眠逐日记全。

  第三部分才是医官处置。

  在原因未明以前,暂停非必要的安神与滋补汤药;止痛药只在旧伤明显发作时使用,并逐次记录药名、剂量和服后反应。自当日起连续三日记录睡眠、饮食和神志变化,五月初七再验一次。若症候加重,随时复诊。

  随告知送来的还有一张空白留观式样。每日分早晚两次记录,睡眠以时辰计,饮食写明实际用量,神志一栏不得只写“尚可”,须记能否清楚回答当日日期与所在。表格由看守和医官分别落押,任何一方都不能独自补写三日记录。

  告知末尾另有一句:此次复验记录已经附入谢无咎在审案卷,是否与旧脉案相互印证,由承审官另行审阅。

  太夫人问:“这算不算他们也承认,无咎从前的病不是旧伤?”

  “还不算。”沈照檀把“原因未明”四字指给她看,“医官只承认现在有几项异常,需要停药留观。他没有判断旧伤能解释多少,也没有判断旧药是否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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