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3章 鸽阁老很忙(3/5)
土之伟业,行巧取豪夺、诱民入彀之恶行,此非寻常市井欺诈,实乃乱法度、
坏人心、窃国运!」
「《大明律》虽有诈欺官私取财」之条,然于此类以股券」为名、编织弥天大谎、聚敛无度之新奸,其界定模糊,量刑亦难服众。」
他闭目沉思,儒家经义与律法精神在脑海中激烈碰撞、交融。
苏泽的义利之辨,如今已经逐渐成了实用派官员的共识一儒家重义轻利,但非绝利。
关键在于取之有道,利以养民,而非损人肥己、巧取豪夺。
李一元起手还是《论语》。
他写道:「《论语》云: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这些奸商所为,正是「不以其道」,以虚幻之利诱人倾家荡产,此乃大不义!立法之根本立意,必须直指此核心一惩不义之敛财,护小民之膏血,维朝廷之威仪,正商贾之正道。」
道德上占据高地之后,李一元又开始在记忆中思考法律条文。
他为了编修《大明律》,查阅了大量法条,对大明律法的了解,若自称第二,便无人敢称第一了。
他很快想到了《户律·钱债》中「违禁取利」条,禁止重利盘剥。
李一元继续写道:「《刑律·诈伪》中伪造印信、历日、宝钞」等条,可惩处伪造官方凭证、扰乱金融秩序之罪。」
尤其「伪造宝钞」之罪,与此类伪造「官方特许」、「内幕消息」欺骗民众购买空头股票券契的行为,在淆乱视听、动摇信用根基上何其相似!
量刑可参照此等重罪,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或比附。
接下来就是确定犯罪行为的范围。
任何一条法律,必须要准确的框定罪犯的范围,这样执法者才能有法可依。
所以这条法条,必须清晰界定此种新型犯罪。
李一元又写道:「凡以虚构朝廷特许、捏造海外利源、假托内幕消息等诈术,印制、贩卖所谓股票」、股券」、拓殖凭证」等无实契之空券,诱使良善出资购股,意图骗取钱财物者,即为伪券诈财」之罪。」
然后就是罪责了。
这类经济犯罪,主犯都是做局的人,他们是最需要严惩的。
一个骗局也不是几个主犯就能闹出这么大的声势的,必然也有一批骨干煽动,他们是一般都是明知道是骗局却还加入,就为了从中渔利,将身边亲友坑下水。
所以这一类人,必须要严惩。
「主谋、印制者、首要煽动者,视同伪造及诈欺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