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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章 关键两点要素(1/4)

    阿左给我强调的水房运行中第二个关键要素是藏匿。

    水房把资金进行藏匿一般采用下面几个办法。

    第一个就是人卡分离。

    诈骗犯们为了不让自己的行踪暴露,或者资金被截流,他们在收取诈骗资金的时候,不使用自己的收款账户,而是使用买来的或者租用来的账户(个人四件套,企业八件套)。

    一旦警察经过技术手段锁定这些卡主或者号主,千辛万苦找到他们的时候,这才发现,这些人并不是真正的使用者。

    他们只是诈骗犯的帮凶,被诈骗犯推到警察面前的傀儡,而真正的诈骗犯藏匿在境外,卡里的钱也早就不翼而飞。

    这个时候,不但是警察束手无策,望洋兴叹,受害者更是欲哭无泪。

    更可气的是,因为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些充当诈骗犯帮凶的卡主或者号主,并不能定义为诈骗犯然后把他们绳之以法。

    虽然后来国家为了打击这一现象,专门定制了一个罪,叫《帮信罪》。

    可如果把这些卖号租号的人定义成帮信罪,还有一定的门槛。

    首先要达到一定的金额,要主观愿意,还要多次从事。

    其实这里有一个很大的bug。

    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如果支付金额20万以下,获利一万以下,特殊人群可以免除起诉帮信罪。

    按照这个司法解释,诈骗犯如果想洗100万的资金,那就找10个人,每个人走水10万,给每个人的报酬1000元,并且都是初犯,再都是残疾人、学生、老年人等身份,不会有任何人受到法律制裁。

    到了最后,受害者的钱被骗走了,可这个链条上的人,除了诈骗犯,谁也没受到惩罚。

    可诈骗犯在国外,想抓还抓不了。

    到了最后,除了受害者,这个诈骗犯链条上的人都是受益者。

    当然,还有一群忙了一圈,出力不讨好,一无所获,还被不知情的老百姓骂惨的倒霉警察们。

    所以,这些诈骗分子可恨,那这些诈骗分子的帮凶是不是更可恨?

    到了这个时候,可能有很多人要该在评论里喷我了,说这些卖号的人都是不知情,不懂事,或者是生活所迫,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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