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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6章 当时参与协议审核的人肯定有人知道内情(6/8)

议、侵吞拆迁款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第四章法庭上的终极对决
半年后,李茂林、赵天虎、张强等人涉嫌贪污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受贿罪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内座无虚席,受害者家属、媒体记者、市民代表挤满了旁听席,大家都在期待着一场正义的审判。
苏晚作为本案的公诉人,身着检察制服,站在公诉席上,神情严肃而坚定。她首先宣读了起诉书,详细陈述了李茂林等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茂林伙同被告人赵天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拆迁协议,侵吞国家拆迁款1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诈骗罪;为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李茂林雇佣被告人张强杀害证人王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天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被告人李茂林贿赂300万元,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苏晚逐一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伪造的拆迁协议、银行流水、录音笔记录、孙伟和张强的证词、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法医鉴定结论等。每一份证据都经过了严密的质证,无可辩驳地证明了李茂林等人的犯罪事实。
然而,李茂林的辩护律师却提出了异议:“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瑕疵,录音笔的真实性无法完全确认,且被告人李茂林没有直接参与杀人行为,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苏晚立刻反驳:“首先,证人孙伟和张强的证词经过了多次核实,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瑕疵;其次,录音笔的真实性已经经过技术部门的鉴定,确认没有经过剪辑和伪造;最后,被告人李茂林雇佣张强杀害王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应当承担主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告人李茂林的教唆行为是导致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李茂林的辩护律师试图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赵天虎的辩护律师则辩称,赵天虎是“被胁迫”参与犯罪,且部分赃款已经退还,应当减轻处罚。
苏晚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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