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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五百章 无罪辩护!(求追订!)(3/7)

走个过场。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华十二到法院申请阅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的相关材料,结果一看相关证据,他信心更足了,这年代办案还真是粗糙,就这证据原剧情里还能定罪,真是不知道怎么说了,这感觉不用上法庭,他都要赢。

1995年3月25日上午9时

郭大炮涉嫌杀人的案子正式开庭。

走了一溜儿程序,到了律师辩护阶段。

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华十二站起身,他穿著一件深灰色中山装,左胸口袋里别著一枚小小的律师事务所徽章。

他手里没有拿厚厚的辩护词,只有薄薄几张纸,先向审判席微微颔首,又转向公诉席,目光平静如水。

「审判长、审判员,」

华十二的声音不高,却字字清晰:

「今天,我要为我的当事人郭大炮,做无罪辩护。」

他顿了顿,翻开第一页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今天辩护的第一条法律依据。」

旁听席上一阵喧哗,还有受害者家属的哭泣声。

华十二直视公诉席:

「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郭大炮犯故意杀人罪,依据是什么?」

「有三点:第一,郭大炮当晚在江边烧纸扔刀;第二,死者死亡时间与郭大炮到江边的时间有重合;第三,郭大炮在看守所里说过一句『我是杀人进来的』。」

他微微摇头:

「刀,就是从江里打捞上来的、郭大炮扔进去的切肉刀。」

华十二拿起物证检验报告,向法庭展示:

「这是本案的物证检验报告,1993年9月25日由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编号(93)公刑物字第187号。报告上只写了一句话:『送检刀具经联苯胺试验,结果为阳性,检出血液痕迹。』」

他放下报告,目光扫过全场:

「联苯胺试验阳性,只说明一件事:刀上有血。但是——这血,是人血,还是猪血?报告里,一个字都没有。」

公诉人站起身:「辩护人,刀在江水里泡了一夜,又是凶器,郭大炮作案后很可能清洗过刀具,血迹被破坏,检不出来是正常的!」

「正常的?」

华十二打断他,声音陡然提高,「公诉人,你这句话,暴露了本案最大的逻辑漏洞!」

他走到辩护席前,拿起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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