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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章 漫漫寻子路(14)(1/3)

在汪律师被一个现场观众大妈逼问,时代已经变了,为什么国家不能与时俱进修改法律的时候。

于大喜又咨询起了汪律师另一个法律问题:

“刚刚我们探讨的问题一直都在人贩子本身,那我现在还想请问一下,这些从人贩子手里买了孩子的买家,就是被拐孩子现在的新家父母,他们又该承受什么样的法律处罚?”

大冷的天,汪律师衬衣的后背已经湿透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

只是汪律师知道,一旦回答之后,又会引来现场观众们的愤慨。

但他是专业的。

有问就得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基本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于大喜:“那放在实际操作中呢?”

汪律师:“如果这个新家的父母对买来的孩子比较好,JC上门时不阻挠、并配合JC解救行动,则很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于大喜:“同样是犯罪,一个是卖一个是买,那为什么在量刑上这两者有如此大的差距?”

关于这点,汪律师如是说:

“这是法律在‘惩罚犯罪‘’与‘保护儿童’两个目标之间,权衡后做出的无奈选择。

当时立法者担忧的是,如果对收买者的刑罚过重,必然会使其产生极度恐惧和抗拒心理。

一旦GA机关上门解救,他们很可能会选择转移、藏匿甚至伤害孩子来对抗抓捕、销毁罪证。

对收买者重罚,最终承受最坏后果的,反而可能是那个无辜的孩子......”

对此,于大喜却有不同的意见:

“虽然法律规定不阻碍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意是保护孩子,但实践中会发生什么?

以我和我弟两年多时间,走遍几个省的了解到的情况来看。

买孩子的一方根本不怕,他们知道只要藏好孩子、装作配合,就能安然无恙。

这等于告诉所有人:买孩子的风险很低,大不了孩子被带走,我没什么损失。

所以,只要买方需求不减,这种拐卖孩子的行为就不会停止。

如果买孩子的人可以不追究责任。

那我买个被拐来的媳妇,只要不打她、不虐待她,不阻止JC的解救,是不是也可以不追究?

我再买一只大熊猫,只要我不伤害它,不刻意把它藏起来,JC来了我也配合调查,是不是也可以不追究?”

汪律师:“......这,当然不行。”

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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