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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章 漫漫寻子路(13)(2/3)

加重情节的,最高会判死刑。

观众们频频点头。

待汪律师普法完,主持人点到于大喜,问她是否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于大喜调整了刚刚的坐姿。

她目光炯炯的盯着汪律师,认真提问:

“汪律,请问如果拐卖我家两个孩子的人,他就是临时起意,把我家两个四岁的孩子抱走。

回去后也没有虐待我的孩子,最后把我的两个孩子送给了别人。

而抱养两个孩子的人家给了他一笔几千,甚至上万块钱的辛苦费,请问这个人贩子被抓后会判多少年?”

汪律师给出的答案还是五年。

这种真就是儿童被拐卖里最基础的类型。

于大喜点头,再问:

“那如果是同一时间,同一个镇上有人看到邻居家刚刚买回来了两只,总价值十万元的狗,心生歹意。

趁着邻居出门遛狗的时候不注意,将这两条狗偷走并以一万块钱的低价卖掉,被抓后会被判几年?”

演播厅里的观众们顿时敛声屏气。

一个是偷走了两个孩子。

一个是偷走了两条狗。

孰轻孰重?

结果却是令所有人大跌眼镜。

因为律师说:“上述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盗窃罪,且两只狗的经济价值会按购买价格认定,狗主人如果能提供相应的凭证就属于涉案金额巨大,基准刑期预计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于大喜再问:“那如果把这两条狗换成两只大熊猫呢?”

汪律师:“偷大熊猫的行为不适用盗窃罪,而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偷卖两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量刑的起点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于大喜:“所以,同样是被偷走并卖掉,两个孩子既比不上高经济价值的狗,也比不上珍贵的野生动物吗?”

观众们也跟着炸了锅。

“对啊,凭什么?”

“自古以来不都说人命大于天?”

“这狗有狗价,人的价值该怎么算?”

演播室的观众们议论的声音都传到了台前。

汪律师能怎么办?

他只能一再解释,这并非法律“轻视”人命,而是源于两罪在刑法中的定位与量刑逻辑存在根本差异。

对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核心依据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与情节。

盗窃罪的量刑核心依据,只有被盗财物的经济价值。

简单来说就是:

法律为拐卖儿童设定了惩罚的天花板,情节特别严重可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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