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笔下文学> 其他类型> 罪案现场,那些轰动全国的大案> 第107章 佘祥林冤案——9(1/3)

第107章 佘祥林冤案——9(1/3)

而领导心底,还有一个最自私、最真实的顾虑:

案子已经侦破、已经庆功表彰、已经一审死刑、上报高院复核。

此刻翻案,就是全盘否定警方所有工作,所有人都要担责、背处分!

于是,领导轻飘飘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材料留存,后续审查核实后,再做处理。”

一句“后续处理”,实则就是永久封存!

但天道昭昭,漏洞永远藏不住!

1995年1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正式下达!

高院直接推翻一审结果: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死刑判决,发回荆州中院重审!

这是本案第二次被退回!

省高院的法官,直接点出了一审判决的五大漏洞。

第一、被告人佘祥林四份口供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不具备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第二、口供声称以石块为凶器杀人,但全程未找到作案石块,无任何凶器物证!

第三、口供声称烧毁死者衣物,未找到任何灰烬、残片,无任何人证物证佐证!

第四、无任何直接证据,所有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五、案件疑点重重,无法排除他人作案、死者走失遇害的可能!

高院明确表态:死刑案件,必须铁证如山!

裁定下发后,案件层层回流,再次进入循环流程。

中院将案子退回检察分院,检察分院再次退回公安局,责令京山县公安局,针对五大疑点,逐项补充侦查、给出合理解释!

面对上级机关的严厉质问,京山县公安局只能逐项逐条,强行辩解、自圆其说!

针对【口供矛盾、证据零碎】:

“被告人4月20日最终口供,与现场物证、勘查结果一致,可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现场指认有效】:

“4月21日夜间,被告人自主带路指认作案路线、沉尸现场,流程完整、录像留存,真实可信。”

针对【被告人反侦察能力】:

“佘祥林曾任治安员,熟悉办案流程、具备极强反侦察能力,刻意隐瞒细节、口供反复,属于正常情况。”

针对【凶器石头无法查找】:

“案发与抓捕间隔三个月,现场遍布石块,无法精准甄别作案凶器;尸检伤口形态不规则,与石块击打特征吻合,口供可信。”

针对【蛇皮袋、焚衣、精神病证明缺失】:

“经全域排查,无人报失蛇皮袋,无法查清失主;衣物灰烬被家属倒入稻田,时隔三月,

上一章 章节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