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 佘祥林冤案——6(3/3)
谋杀妻。
事前备好沉尸工具、换洗衣物,蓄意制造妻子离家出走的假象。
作案后销毁衣物等物证,被捕后又拒不认罪、反复翻供,口供前后矛盾,犯罪动机明确、作案过程清晰。
1994年4月20日,京山县公安局两名法医、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一名法医,联合出具《精工1994法鉴字第43号鉴定书》。
官方最终尸检结论:
死者张在玉,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昏迷,后抛入水中溺水窒息死亡。
按照办案流程,下一步必须由嫌疑人现场指认作案路线、案发现场,固定完整证据。
此时的佘祥林,被连续审讯了十天十夜,早已身心崩溃、意识模糊,整个人浑浑噩噩,根本记不住、也画不出所谓的作案路线图。
民警见状,倒也没有为难,反而在一旁不断提示、引导。
“是不是从这里出发?是不是在这里换的衣服?是不是这条土路去的水塘?是不是在塘边三十米处动的手?”
早已麻木的佘祥林,彻底放弃了抵抗。
民警怎么提示,他就怎么画;民警怎么说,他就怎么认。
4月21日晚,警方带着摄像设备,押着佘祥林前往现场指认。
在现场,佘祥林会翻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