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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章 好吃难消化(2/6)

经“难得”地拒绝了李某送来的好处,由此引发了一次极富戏剧性的“变通”行动。

  据检方指控,1998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和王效金达成口头协议:根据李某酒厂向古井集团供应的散酒数量,按吨计提好处费给王效金。李某还同王效金约定:计提的好处费先放在李某处,王效金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拿走。考虑到王效金的儿子将来出国需要美金,李某提议将计提的好处费折算成美金,王效金表示同意。其后每年,李某都要将提成的具体数字告诉王效金,并数次提出要把钱给王效金。

  据了解,从1998年到2006年12月,李某应该提给王效金的好处费共计55.19万美金。需要说明的是,该笔款项一直控制在李某手中,王效金从来没有“经手”一分一毫。其是否应纳入受贿范围,在庭审中引发了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论。最终法庭如何定性,将对王效金量刑影响不小。

  起诉书还载明,除李某以外,王效金还与多名古井经销商、代理商往来密切,对他们在古井酒供应、结账、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并因此屡屡获得“好处”。

  对此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公开报道曾宣称,王效金一直注重“弯下腰来做生意”,为主要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而且处处不失人格,不涉“好处”,以此融通工商感情。

  除白酒主业外,古井酒的包装材料采购、广告业务承揽,甚至房屋装修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行贿人为了感谢或者获得业务而向王效金行贿。时间从1991年10月持续到2007年3月间,而王效金无论是1万元还是数十万元都予以“笑纳”。

  1997年初,时任深圳某印刷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戴某通过关系找到王效金,想做古井酒的包装业务。在王效金的安排下,当年上半年,深圳某公司开始为古井集团提供高档酒包装盒。1998年上半年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张某和业务经理戴某来到亳州市,送给王效金港币5万元表示“谢意”。

  同年底的一天,为感谢王效金对公司印刷业务的支持,同时进一步扩大和古井集团的业务量,张某与戴某再次来到亳州,由戴某到古井集团王效金办公室奉上人民币20万元。

  据悉,从1997年到2004年,在王效金的支持下,深圳某公司与古井集团的业务量总共达到1.2亿元。在每年招标订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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