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章 当官与发财(2/4)
意或亏损欠债,按坐赃减二等处罚。官员派下属或市场管理人员经商,如得利,官员不知,为无罪;知,比照官员家人在辖区内经商,官员知情之罪惩治。根据情节轻重,下属或市场管理人员也要笞四十到杖八十。官员家人在辖区内做生意赚钱,比照官员本人经商之罪减轻二等。官员知情,与家人同罚;不知,比照家人之罪减轻五等。监临之官比非监临之官及其家人经商处罚更严。
可是到了清代,随着奴性社会的到来。可谓“无官不经商,而又无商不靠官,百姓既怕官员又怕商人。”“于是民之死于官之贾者十之三,死于贾之官者十之七矣。”官商日强,而民商日弱,更有官商与民商勾结起来,联手坑害百姓的。乾隆时的权臣和珅开当铺七十五座,本银三千万两;银号四十二座,本银四千万两;古玩店十三座,本银三千万两;银号四十二座,本银四千万两;古玩店十三座,本银二十万两。清朝时,不仅在职的大小官员营利经商,就是离职的官员也趋利于市。
雍正时的大将军年羹尧公然派庄浪典史朱尚文为他经商,把四川所产楠木等,“运至湖广、江南、浙江发卖,获利数十万”。
从清朝官员经商可以看出,官员经商凭借特权,比一般商人更具有优势,例如,食盐贸易被大盐商垄断后,一般商人感到“取赢之难”,甚至“息不偿本”,无法开展正常的贸易。
官员经商直接冲击和败坏了本该廉正的吏治。从皇亲国戚到行政长官,从军队武将到胥吏,都凭借手中之权,违法经商,使朝野兴起一股追求金钱风。
官员经商对物质享受的要求越来越高,铺张浪费,奢侈腐化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譬如当时的淮商相互斗富,凡宫室、饮食、舆马之费,辄费十万金。有的盐商养两班供家宴娱乐的戏班,每年要花费三万两。这种情况下,民心大落,清廷失信,于是也假模假样的下起了禁令。
康熙六年(1667)七月,曾下令禁止官员经商,并定有处罚条例,规定今后王公以下文武各官的家人,如果强占关津要地,不许商民贸易的,在原犯之地枷号三个月,若是民人,责打四十板;若是旗人,鞭打一百。对纵容家人的藩王,罚银一万两,若是王公,罚银一千两,并将管理家务的官员革职,纵容家人的将军督抚以下的各官也都革职,如果兵民商人假借王公文武各官的名义胡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