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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调研报告(3/3)

决策信息瞒报等情形,国资监管部门有权立即启动“熔断”机制,暂停改制进程,责成重新审计评估或调整方案。

同时,建立改制全过程档案备案制度,落实终身责任追究,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包括决策者、评估机构、审计机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建立改制后效能追踪评估体系:

报告指出改革目标应是“盘活企业”,而非“完成改制”。

为避免大风厂这类“为改而改”、“私有化即终点”的倾向,建议建立改制企业效能追踪评估体系。

由国资监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在改制完成后的1-3年内,定期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扭亏为盈、技术创新、市场拓展)、职工权益保障(安置补偿落实、新合同待遇)、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等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地方后续改革政策调整及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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