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章节《大燕开海章程纲要》(5/7)
风险高的走红色通道(逐箱检查)。
走私连坐:同船水手、管事揭发船主走私,可免于处罚并获奖赏;知情不报者,降两级担责。
卷六:海防与巡缉制度海上安全是开海的生命线。
第一条:水师重建重构四镇水师:将原有的江浙、福建、广东、山东水师拆分为东海水师(驻泊舟山)、南海水师(驻泊广州)、北海水师(驻泊登莱),各辖大小战船一百至三百艘。
新式战船:拨专银建造配备红夷大炮(或改良的碗口统、盏口统)的千料大福船、广船;改进苍山船为快速巡航舰。
军官培养:允许水师将领在退役后保留军籍,有偿护送商船,形成预备役与后备人才库。
第二条:巡航与警戒信炮、烽体系:在沿海高地和关键岛屿建立烽、烟墩,传递信息。水师船只相互间以旗帜、号炮、梆声联络。
分区分哨:将主要贸易航线划分为若干防区,由各水师负责定期巡航。设立海上会哨点,各水师定期汇合,交换信息。
清剿海盗:以「招安归正、分化瓦解」为主,但对于凶悍、不降的海盗,不惜代价进剿。凡归正的海盗头目,可授予水师把总、千总等低阶武职,令其戴罪立功。
护航军费:商帮可向海衙申请水师护航,需缴纳护航税。此税专款专用,直接用于水师官兵饷银及战船维护,不入国库,由监察司严格审计。
第三条:私船武装特许武装:允许商船合法携带一定数量的防身火器(不超过16门小型火炮,50只火统),但需向船政司报备数量与型号,领取统一样式的武器铭牌。
武器铭牌:无铭牌火器视为军械走私,从严论处。
卷七:司法与仲裁制度海商纠纷不可仰仗陆上冗长的刑律诉讼,需有便捷、专业之特设法庭。
第一条:海商衙门法庭事权独立:于泉州、宁波、广州三处分署内设「海商公判厅」,由海衙指派司官与地方推官会审。
适用法律:以《大燕律》为主,辅以《开海章程》特别条例,并参考沿岸商帮通行的契约习惯法。
商事仲裁:鼓励商帮内部、商帮之间,先通过行业公会(会馆)仲裁,再正式对薄公堂。海衙认可公会仲裁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涉外司法属地原则:凡在大燕领土或领水内犯案的外国商人、水手,均适用大燕法律,由海衙公判厅审理。处刑前需知会该番邦驻本地的大使或头人(如无则不必)。
证据认定:允许番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