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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1章 真「庞氏」骗局(4/5)

者说,下面总是能执行歪了。

比如这个打击庞氏骗局的法条,可能就成为地方上的胥吏盘剥正当经营商人的恶法,毕竟庞氏骗局不到案发,都是一件难以界定的事情。

苏泽提议道:「李阁老,此案件若是以诈骗定性,确实很难确定,何不换个思路。」

李一元皱眉道:「换个思路?」

苏泽说道:「是啊,若只是诈骗高金,这案子其实早就破了,问题就是庞氏的骗局受害者多达三百人,积少成多才成了如此巨大的金额。」

苏泽接著说道:「与其纠结庞容是否心存欺诈,不如换个思路,他未经许可,公然向不特定三百余人吸纳资金,这本身就已扰乱金融秩序。」

李一元眼神一动:「你是说,绕开诈骗定性,另立新罪?」

「正是。」苏泽点头,「可设非法吸纳公众储蓄」一罪。凡未经票务清吏司核准,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承诺还本付息者,无论经营盈亏,皆属违法。」

他进一步解释:「民间借贷自古有之,亲友间周转无可厚非。但庞案涉及三百余人,已具公众性。此类行为若不监管,今日有庞容,明日就有李容、张容效仿。」

李一元抚掌:「此议甚好!以金融安全为切入点,既避免纠缠于主观意图,又能从源头上遏制乱象。」

苏泽补充:「具体可规定:凡吸收储蓄、放贷之业务,必须由票务清吏司监管下的钱庄票号经营。其余民间机构或个人不得公开招揽存款,违者依数额轻重处罚。」

「如此,正当商人仍可通过合股、借贷等方式筹资,但公开揽储之路被堵死。庞氏骗局这类把戏,就是朝廷明文禁止的事情,再有犯者可以重惩,而知道朝廷法令,依然将储蓄交给这些人的百姓,其风险也要自担了。」

李一元沉吟道:「条文须明确不特定多数人」之界定。比如超过二十人,或通过街贴、口传等方式公开招揽,即算触线。」

「另外,罚则要分层。」苏泽建议,「初犯小额可罚没、枷号;数额巨大或屡犯者,则流放乃至死刑。同时设立举报奖赏,鼓励民间揭发。」

李一元连连点头:「此法可行。我即命法典修订房起草条款,加入《户律·钱债》

篇。届时再请户部、刑部共议细则。」

李一元顿了顿,他看了看苏泽说道:「不过推行后,票务清吏司担子就重了。需增派人手,定期核查各钱庄帐目。」

票务清吏司乃是苏泽奏请设立,虽然设在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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