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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3章 借张居正的壳上市(4/5)

县蔡言的法子,苏泽仔细推敲过。其关键不在于「代缴」,而在于「定向」。

工坊主为雇工缴纳的代役银,可以明确抵扣商税,且这笔钱留在地方,用于雇工所属的「城市行役」相关事务,如防火、巡夜、疏浚城内沟渠。

这实际上是把原先模糊的力役负担,变成了清晰的地方专项经费。

苏泽在奏疏里引用了蔡言的原话,并进一步阐发:

「役之所出,本为公用。今折银输官,若散入太仓,与常赋同流,则民不见其利,反觉其害。」「臣观吴县之法,其要在「专款专用,定向收支』八字。取雇役之银,办雇役之事,银钱往来,皆有簿册可查,有实效可见。故坊主无加税之怨,雇工得免役之实,地方获办事之资。」

他接著写道,此法并非新创,实有古制可依。

宋时有「免役钱」,其钱亦多用于雇募衙前、弓手等役。

明初太祖皇帝立制,于各州县设惠民药局、养济院、漏泽园,皆有地方田亩或专项课钞供给,此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良法。

只是年久日深,这些旧制或废弛,或款项被挪作他用,乃至名存实亡。

因此,苏泽的核心建议是:

将一条鞭法所征「代役银」中归属地方留存使用的部分(与上缴国库部分区分),明文规定其用途。具体可用于恢复和维持以下几项:

其一,仿宋「安济坊」、明初「惠民药局」旧制,于州县设「地方疾医局」,聘请医生,储备常用药材,为无力求医的贫民、雇工提供最基本的诊视与药饵。

其二,恢复并扩大「养济院」的收养范围。明初养济院主要收养鳏寡孤独废疾者,如今可考虑将因灾荒、战乱流离失所的孤儿、以及年过六十且无子嗣、无产业、无力自存的老人,一并纳入收养范围。其三,用于地方上的小学支出,用作当地的教育经费。

其四,整修与维护本地的道路、桥梁、水井、沟渠、防火设施。这些工程原多依赖徭役,现可明确用代役银雇募工匠、购买材料,定期修缮。

苏泽强调,所有这些用途,都必须「专款立簿,按季公示」。

款项的征收数额、具体用途、花费明细、承办人员,均需造册备案,不仅州县存档,更应允许本地士绅、耆老代表查阅,并择要张榜公布于城门、市集等处,让百姓知晓钱从何处收、用到何处去。苏泽在奏疏末尾总结道:「如此,则「代役银』之收,非为聚敛,实为集资;其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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