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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章 一战定哈密!(5/5)

圭不是庸将,克虏军又是精锐,如果还能败了,那真是没天理了。

李一元正在认真的翻看敦煌出土的文书。

他感兴趣的地方,倒不是那些藏在敦煌石窟中的文学作品。

他翻看的,反而是当年归义军留在石窟中的各种公文。

这些公文,包含了归义军控制西域时期,所实行的各种制度,也包含了当时官府的各种判决。

这其中有关《唐律疏议》部分的实践,更是被律法专家李一元视若瑰宝!

其实唐代和大明的司法体系有很大的不同。

大唐是律令制国家。

大唐以《唐律疏议》为核心,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法典体系的国家治理结构,并将这一体系提升到国家根本制度的地位。

律就是法律,令就是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典,也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是皇帝敕令的汇编,皇帝可以通过敕令对法律进行调整,但是要形成新的法律,则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

式就相当于部门规章,也就是各有司衙门的规则。

律令为根本法典,格式为补充法规。

所以唐代的司法实践,最重视律令格式正文,而律令体系在理论上,至少在唐代前期,是高于皇帝制敕。

在唐太宗时期,太宗尤其强调,「律令格式,为政之本」,将律令体系视为治国根基。

他更是亲自建立政治默契,「其制敕不言永为例程者,不得攀引为例」,也就是君主虽有权立法,但不得随意破例。

但是大明就不是了。

大明是典型的律例制。

也就是「律例并行,例破律常」。

《大明律》为根本法典,修订需要非常复杂的程序。

因《大明律》难以应对新问题,朝廷大量增补「例」,甚至将六部「成案」提升为「现行则例」。

而且例可突破律文。

最典型的例子,朱元璋亲自制定的《明大诰》作为特别法,量刑严于《大明律》,后世也多有此类的特别法,且「例愈繁而弊愈无穷」。

李一元虽然修订过《大明律》,但是他本人却对律例制颇有微词,认为这是如今民间健讼滥讼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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