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田宅逾制(3/5)
人才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国家在制度设计上就要想办法尽量对每一个民众的精确控制,自然人头税就成为税赋中的大头。
显然,商鞅在设立这套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让人民去开垦更多的土地,因为只有耕种更多的土地,才能变相的减少自己人头税的负担。而到了西汉初年,由于田租很低(文景时甚至到了三十税一的地步),这实际上更加剧了土地兼并,因为即便农民失去了土地,也无法摆脱占税赋大头的人头税,而限制富人田地占有数量的爵位又是可以购买的,于是乎土地兼并就发展的更快,产生了大批的失地农民。
与后世法律不同,两汉时期的法律只承认两种身份:良民、奴婢,不承认依附民和佃农的存在。而对将土地交给良民耕作,收取田租这一社会现象,两汉有一个专有名词——役使贫民,有兴趣的书友可以在《汉书酷吏列传》中多次发现这个专有名词。役使平民在两汉,尤其是西汉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地方长官的主要打击对象。
除了自耕农之外,两汉中央政府只承认私人占有奴婢和良民雇佣其他良民劳动的合法性,不承认其他的任何形式。所以那些为豪强地主耕种土地,缴纳田租的失地农民在两汉中央政府眼里,就成了事实上的奴婢。但在两汉期间私人占有奴婢的数量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一个私人最多能占有200个奴婢,而且主人要为奴婢缴纳人头税,税额是普通人的两倍。
以秦汉为代表的华夏第一帝国的组织架构里,只有官和民两个层级,或者说只存在国家和劳动者两个层级,只有国家才能无限制的占有劳动人口,只有国家才能以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报酬来换取劳动者的产品和无偿的服务。
当一个私人通过出租土地的方式来让成千上万的农民为他无偿服务,在国家眼里这个人也就拥有了等同于国家的权力,实际上就成为了一个不合法的封君。
这个封君撇开国家,获得了对大批劳动者的直接控制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外,掌握了超越自己政治等级的权力,在原有的两级政治体系里插入了一个非法的中间环节,这就是两汉时期不断打击豪强大族和庄园经济的政治逻辑。
于是在两汉时期产生了一种悖论,两汉中央政府一方面以二十级军功爵授田和以人头税为主,土地税为辅的税赋体制不断地制造失地农民,迫使其不得不沦为豪强地主的租客。另一方面又拼命的打